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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光建与周斌、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建,周斌,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刘光建,身份证号码512223195606108279,住重庆市忠县三汇镇罗岭村五组50号。被告周斌。被告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康华路30-72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负责人王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建与被告周斌、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建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43.50元,由原告刘光建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 判 员 吴晓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