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曹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钱根连与陈善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曹民初字第21号原告钱根连。委托代理人吴旭。被告陈善吉。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根连与被告陈善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根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根连自愿负担。审 判 员 丁丽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