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郎民一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郎民一初字第00431号原告:曹某某,男,19710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刘某某,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