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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郎民一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郎民一初字第00431号原告:曹某某,男,19710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刘某某,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