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石云云与殷涛、刘小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云云,殷涛,刘小宇,郭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27号原告:石云云(曾用名石云霞)女,职工。被告:殷涛。被告:刘小宇。被告:郭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云云诉被告殷涛、刘小宇、郭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云云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及利息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殷涛、刘小宇、郭勇辉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二、对原告石云云提供担保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20××78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