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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淅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河南轻工淅川县松鹤地毯厂诉李长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轻工淅川县松鹤地毯厂,李长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河南轻工淅川县松鹤地毯厂。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贾继业,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生,男。委托代理人:杨建民,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轻工淅川县松鹤地毯厂诉被告李长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出现其他需要中止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孟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