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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陆美华与李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美华,李克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280号原告:陆美华。委托代理人:钟永其。被告:李克勤。委托代理人:韩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美华诉被告李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美华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美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