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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赵╳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林,赵X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林,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被告人赵X艺,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林、赵X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冬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林、赵X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X林、赵X艺和赵X杰、赵X敏酒后在大新县城闲逛时遇见被害人赵X,因怀疑赵X之前曾打过自己,四人欲进行报复。后四人跟随被害人赵X乘坐的小轿车到县城民生街瑞丰饼屋门口的公路边,见被害人赵X下车与人聊天,四人手持预先携带的铁水管上前将被害人赵X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X的伤情属轻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X林、赵X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X林、赵X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X林、赵X艺和赵X杰、赵X敏(两人均另案处理)等四人酒后驾驶电动车在大新县城闲逛至桃源路段时,看见被害人赵X疑似曾殴打过赵X杰、赵X林等人的一名男子,于是,被告人赵X林、赵X艺等四人便尾随被害人赵X乘坐的小轿车欲进行报复。当被害人赵X来到民生街瑞丰饼屋前的路边下车与熟人聊天时,被告人赵X林、赵X艺及赵X杰、赵X敏等人手持预先携带的铁水管上前将被害人赵X无故打伤。被害人赵X受伤后在大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下唇挫裂伤:2、牙齿脱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X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X艺及赵X敏兄弟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赵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660元;赵X杰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赵X各项经济损失3500元。为此,被害人赵X表示谅解被告人赵X艺及赵X敏、赵X杰。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林、赵X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X的陈述;证人卢X昇、黄X芝、许X华、农X才的证言;同案人赵X杰、赵X敏的供词;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大新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统一收据、住院收费统一收据、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大新县志高冷工喷漆快修店修理清单、收据、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和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崇)公(刑)鉴(法)字(2012)0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林、赵X艺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林、赵X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X林、赵X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X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赵X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分别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X林、赵X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X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二、被告人赵X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8月10日止)。被告人赵X林、赵X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韦石峰代理审判员  赵继锋人民陪审员  雷永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志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