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执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家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林,计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00548号申请执行人:王家林,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东至县。被执行人:计卫东,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东至县。保证人:吴先来,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执行人王家林与被执行人计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民督字第00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计卫东限期履行给付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33元、执行费15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家林与被执行人计卫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计卫东在2013年4月9日给付20000元,2013年4月10日给付人民币10000元,余款80000元从2013年5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5000元,直至付清。保证人吴先来自愿为被执行人计卫东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计卫东按上述期限履行,如果逾期未履行义务,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现被执行人计卫东仅给付人民币20000元,余款未按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吴先来的财产予以执行,限额为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华审判员 丁邦和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