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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479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3年11月27日在高坪区江陵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4年9月19日生育一子。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志趣各异,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打架,以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杨某某在法院调查笔录中称:我们已经分居两年,已经没有什么感情,现在我同意离婚。儿子已经10岁,一直跟随我共同生活,我要求离婚后儿子也跟随我共同生活,由我自行抚养。婚姻存续期间购有一辆出租车(铃木天语车、牌照新MT96**),我要求归我所有,为购车我在家人、朋友处借有债务由我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3年11月27日在高坪区江陵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4年9月19日生育一子杨某甲。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于2013年2月26日再次诉至本院,再次提出夫妻长期发生家庭纠纷,以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而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杨某某承认夫妻已经分居两年,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并要求儿子在离婚后跟随其共同生活,由其自行抚养;婚姻存续期间购有一辆出租车(铃木天语车、牌照新MT96**)归其所有,为购车其在家人、朋友处借有债务由其承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两年,现双方均承认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婚姻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37条、39条、4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婚生子杨某甲由杨某某自行抚养。三、婚姻存续期间所购出租车一辆(铃木天语车、牌照新MT96**)归杨某某所有,以杨某某名义为购车等所欠债务由杨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3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宏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光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