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良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阮某乙、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良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阮某乙。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阮某乙,系陈某甲母亲。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被告:陈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乙、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阮某乙、陈某甲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阮志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立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