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袁XX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户刑初字第00091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XX,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户县涝店镇龙窝村*组**号。2001年11月30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2年3月11���刑满释放。2013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2月底某日13时许,被告人袁XX伙同陈XX(另案处理)共谋后窜至户县建苑小区1号楼3单元四楼西户杨XX家,趁杨家中无人之机,用自备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盗得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404元)、龙形玉石挂件一个。破案后追回全部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2013年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袁XX伙同陈XX共谋后,窜至户县长虹什字东罗马花园2号楼1单元四楼西户毕XX家,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盗得毕XX家现金600元,华硕笔记本一部、松下数码相机一部、中兴手机一部、移动硬盘二个、银手镯一对、银链子一条、中华香烟一条,实物价值2860元。作案后追回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杨XX、毕XX的陈述;3.证人陈XX、杨X省、尹X利、袁X林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5.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6.被告人的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XX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XX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军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