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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渭南市针织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渭南针织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张小红,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一青里八号,下岗职工。被告渭南针织厂。住所地渭南市东风街81号。法定代表人冯五一,厂长。委托代理人黄定生,渭南针织厂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红诉被告渭南市针织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红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红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小红承担。审 判 长  刘晓静审 判 员  马 荣代理审判员  田丽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索坛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