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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银宛与何国峰、彭小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宛,何国峰,彭小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陈银宛。委托代理人:陈聪霞。被告:何国峰。被告:彭小姬。委托代理人:何高峰、章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宛与被告何国峰、彭小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何国峰、彭小姬提出要求对原告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进行司法鉴定,暂时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