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银宛与何国峰、彭小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宛,何国峰,彭小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陈银宛。委托代理人:陈聪霞。被告:何国峰。被告:彭小姬。委托代理人:何高峰、章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宛与被告何国峰、彭小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何国峰、彭小姬提出要求对原告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进行司法鉴定,暂时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