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2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130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陈钢,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某。原告高某与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经常酗酒,其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现夫妻感��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结婚后,双方相敬如宾,夫妻感情尚好。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实属正常,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愿意与原告好好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愿与原告好好生活,故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双方今后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婷代理陪审员 赵琳君人民陪审员 冯 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