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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肖彪与李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彪,李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肖彪,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文利,女,汉族。肖彪与李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文利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肖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文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已依法冻结了李文利的银行存款账户,但因被执行人李文利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肖彪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1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