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程某,住霍山县。被告:金某,住霍山县。原告程某诉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张金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光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