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程某,住霍山县。被告:金某,住霍山县。原告程某诉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张金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光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