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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青民初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金雨兴与余志林,梅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雨兴,余志林,梅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青民初字第0261号原告金雨兴,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锋(受金雨兴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流(受金雨兴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志林,男,汉族,1970年8月7日生。被告梅静,女,汉族,1979年12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雨兴与被告余志林、梅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金雨兴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余志林、梅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雨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志林、梅静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雨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6元减半收取2863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83元(金雨兴已预交),由金雨兴承担。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