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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马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甲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12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熊某甲。委托代理人胡容,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原告熊某甲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云南工作时与被告黄某某认识恋爱,并于1999年8月23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28日生育一女熊某乙。婚后被告每天在家翻原告的钱,在43公里包装厂上班时与一男子鬼混。2009年5月被告慌称到娘家办户口为由就不再回家,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达三年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起诉到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云南工作时与被告黄某某认识恋爱,并于1999年8月23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28日生育一女熊某乙。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09年被告黄某某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期间无音讯。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人冯某某、祝某某、袁某某、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件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无音讯长达三年,双方确实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婚生女熊某乙由原告监护抚养较为适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熊某甲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熊某乙由原告熊某甲监护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熊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宣审 判 员  陈生权人民审判员  甘 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