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店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宏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宏鹏,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2013年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宏鹏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宏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张宏鹏在本市晋阳街忠善源修理厂修理汽车,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宏鹏趁办公室无人之机,窃得放在该修理厂办公室沙发上的价值4161元LAUNCHX-431汽车检测仪一台,之后将该检测仪藏匿于其朋友的汽车修理厂。现赃物已追归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宏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收据、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宏鹏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条及第三款、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宏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