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宜刑初字第82号李全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宜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全,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67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州市××乡里洞村桑麻××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12月6日被宜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得被告人李全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显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21日凌晨1时许,陆家壮(已判刑)、覃兵(另案处理)在宜州市庆远镇塘中路“一点通”网吧因琐事与韦耀钧发生争吵,后陆家壮、覃兵电话联系韦照龙(已判刑)拿刀到“一点通”网吧楼下门口,并喊路过的被告人李全一起教训韦耀钧,四人即在“一点通”网吧楼下门口等候韦耀钧下楼伺机报复。当韦耀钧下到“一点通”网吧楼下门口时被陆家壮、韦照龙用刀追砍致伤,后被告人李全接过陆家壮的刀追上韦耀钧砍伤其后背、手臂、手部等部位后逃离现场。经宜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韦耀钧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人身伤残程度为八级残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1日凌晨1时许,陆家壮(已判刑)、覃兵(另案处理)在宜州市庆远镇塘中路“一点通”网吧因琐事与韦耀钧发生争吵,后陆家壮、覃兵电话联系韦照龙(已判刑)拿刀到“一点通”网吧楼下门口,并喊路过的被告人李全一起教训韦耀钧,四人即在“一点通”网吧楼下门口等候韦耀钧下楼伺机报复。当韦耀钧下到“一点通”网吧楼下门口时被陆家壮、韦照龙用刀追砍致伤,后被告人李全接过陆家壮的刀追上韦耀钧砍伤其后背、手臂、手部等部位后逃离现场。韦耀钧被送往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宜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韦耀钧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人身伤残程度为八级残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韦耀钧对案发经过的陈述;同案人陆家壮、覃兵、韦照龙对作案经过的陈述;证人覃甲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经过的情况;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儿子韦耀钧在一点通网吧被人砍伤的情况;证人覃乙、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21日凌晨其与韦耀钧在一点通网吧上网时,有一男子用瓜子皮扔覃乙,韦耀钧与该男子吵架,后韦耀钧被破伤的情况;被告人李全的户籍证明证实李全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韦耀钧的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全于2012年11月28日因涉嫌吸毒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广东警方抓获的经过;宜州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城东派出所在2012年7月31日将被告人李全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广东警方在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李全后,发现其为网上在逃人员,遂将李全移交宜州市警方处理的经过;被告人李全的供述证实其为了帮陆家壮等人出气,用刀将韦耀钧砍伤的经过;宜州市公安局《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韦耀钧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为八级残疾;被告人李全的辨认笔录证实李���能辨认出被其砍伤的人是韦耀钧及辨认出作案现场位于“一点通”网吧楼下门口的情况;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陆家壮、韦照龙被判刑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全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参与持刀砍伤被害人,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全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赖艳军代理审判员 吴薇薇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