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霍晓严诉张跃亮、被告刘彬、被告步雯、被告王付良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晓严,张跃亮,刘彬,步雯,王付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霍晓严,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张跃亮,男,汉族。被告刘彬,男,汉族,1981年5月2日生。被告步雯,女,汉族,1982年2月15日生。被告王付良,男,1965年2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晓严诉被告张跃亮、被告刘彬、被告步雯、被告王付良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晓严未在规定时间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霍晓严负担。审 判 长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