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中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不服商洛市商州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商中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恒森,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商州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国瑜,区长。委托代理人孙浩奇,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不服被告商州区政府商征决字(2012)第0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3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恒森,被告商州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白书宝、孙浩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商州区政府于2012年11月21日对原告刘某某作出商征决字(2012)第0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是:㈠被征收人刘某某被征收房屋中,住宅房屋1层40.46㎡,商业房1层18.9㎡实行产权调换。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明细,征收人应付给被征收人补偿费共计29134.12元,被征收人应向征收人补缴差价款共计130885.2元。两相抵消后,被征收人应向征收人补交101751.08元,被征收人应于决定下发之日5日内到区旧改办财务室交纳所补交差价。㈡征收机关为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商业安置房20.48㎡,位于西街片区商业集中安置区;住宅安置房50���位于西街片区住宅安置区。㈢限被征收人刘某某在接到本征收决定书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搬走自己的财物,腾空移交被征收的房屋。被告商州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经本院准许后,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证据:1、商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招商招标实施方案的批复》。2、商洛市发改委《关于加快落实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的通知》。3、商洛市发改委《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商洛市2011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5、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6、商洛市规划局《关于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批复》。7、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及公示照片。8、商州区旧改办《关于上报西街旧城改建征求意见情况的报告》。9、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示稿)。10、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二轮公示说明(附公示稿及照片)。11、区政府、市建设局、市旧改办《关于西街旧改征补方案第二轮公示后上访群众意见的答复》。12、商州区旧改办《关于呈报商洛市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报告》、商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附方案)。13、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14、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奖励办法。15、反映评估公司的选定过程会议记录。16、评估机构陕西华鼎评估公司相关资质证书。17、商州区旧改办《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8、中国建设银行资金存款证明。19、中国工商银行资金存款证明。20、商州区政府《关于实施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的决定》。21、商州区政府《关于实施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的公告》。22、公告、告知书、通知共5份。23、商州区旧改办《关于对部分被征收户作出补偿决定书的报告》。2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附表。25、征收补偿评估报告。26、送达回证。被告所提交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三款,第四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五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4、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奖励办法,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原告刘某某诉称:商州区政府旧城改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发;西街片区旧城改建不属公共利益,被告无权作出征收决定;该征收补偿方案没有进行听证,程序违法;补偿方案中“征一补一”没有法律依据;不补偿停业损失违法;评估机构评估违法;故请求依法撤销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商征决字(2012)第0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0年8月27日商洛日报第四版刊登的《旧城改造项目招商招标公告》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告商州区政府辩称:商州区政府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环境较差的西街片区进行旧城区改建,实行就地安置,不改变主要历史遗��和商业习惯,不建设高档别墅、写字楼、高级商品住宅等,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西街旧改不违反《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的出台取得了绝大多数被征收户认可,不存在原告诉称的“没有进行听证,程序严重违法”之情形;“征一补一”是征收与补偿在范围上的明确界定,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征补实施方案第八(四)条,第八(六)(二)条已将停业补偿列在其中,并非不予补偿;参与本次西街旧改评估工作的陕西华鼎评估公司的考察选定符合《条例》规定,评估方法及结果客观公允,已得到97.3%的被征收户认可和接受。评估事宜完全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故对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正当,请求依法维持。经当庭质证,原告对��告提交的法律依据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交的事实依据提出异议,认为不客观、不真实,不能证实被告征收补偿决定合法。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旧城改造项目招商招标公告》不能证明旧城改建就是商业营利的行为。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依据予以确认。对原被告提交的事实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商洛市商州区西街片区属于老城区,该区域房屋多属自建民居,使用年限较长,危旧房屋相对集中、基础设施较为落后。为此,商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街片区进行旧城改建。2010年8月23日,商洛市政府办公室批复通过了市旧改办上报的《关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并于同年8月27日在商洛日报进行了招商招标公告。2011年3月15日,商洛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市固定资产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将市区��街旧城改建项目纳入商洛2011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同年1月13日,商洛市国土资源局通过了《关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年7月19日印发了《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同年8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陕政土批(2011)512号审批土地件,同意对西街片区旧城改建用地共12公顷,进行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城镇建设。西街旧城改建项目启动后,商州区政府成立了“商洛市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商州区旧改办)”,作为西街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2011年1月15日,商州区旧改办制定了“西街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并于同年3月1日至15日进行了公示,公开征集意见,在此基础上市旧改办对部分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方案》的公示稿,于同年5月11日至5月16��进行第二轮公示,同时公示了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安置区域示意图及户型平面图。同年3月22日,商州区旧改办与部分社区干部确定了陕西华鼎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征收补偿的评估机构。同年9月28日商州区旧改办还出台了征收补偿的实施细则及奖励办法。2011年10月13日,商洛市政府办公室批复了商州区旧改办上报的《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2011年10月28日,商州区政府作出商政发(2011)74号《关于实施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的决定》,对东起中心街,西至工农路,南起莲湖公园北侧,北至西背街范围内所有权人的房屋和建(构)筑物进行征收,并对征收决定的内容进行了公告。征收公告发出后,绝大多数被征收户与商州区旧改办协商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仍有部分被征收户与政府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告刘某某位于商州区西街有��有房屋一处,在规定的征收范围内。商州区旧改办多次与原告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是未能协商一致,被告商州区政府遂于2012年11月21日对刘某某作出商征决字(2012)第0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刘某某以该补偿决定不公平,程序违法等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被告商州区政府商征决字(2012)第0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商州区政府对危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环境较差的西街片区进行旧城区改建,是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大举措,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五)项规定的情形。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刘某某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告商州区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设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商州区旧改办在实施西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在征收决定、公告、评估机构的选定、补偿安置的选择等程序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但该瑕疵的存在对原告的实体权益不必然造成实际损害。关于对原告房屋的评估问题,庭审中,被告表示如果原告对房屋评估有异议,仍可申请重新评估。对于是采取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原告仍可选择适用。西街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是商洛市、区政府重大公益事业,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对此充分理解和配合,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了房屋,等待建成新居,早日回迁。故原告提出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能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撤销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商征决字(2012)第014号《房屋征���补偿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世安审判员 李军宏审判员 郭松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