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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离婚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李某某应从2012年9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给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二、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郑某某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的房地产权。上述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转让、抵押,及其它方式进行处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黄金咏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学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