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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惠州市银洲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州市银洲实业有限公司,宋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惠州市惠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朱石麒。被执行人惠州市银洲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上排7号小区。法定代表人宋武龙。被执行人宋科龙,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银洲实业有限公司、宋科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内容,一、被执行人惠州市银洲实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000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宋科龙在一年内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还款方式为:利息按月清息,分期还本。第一期在2011年9月16日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第二期在2012年1月16日偿还借款1500000元;余款本金1500000元在2012年5月15日前清偿(含当月利息);二、被执行人惠州市银洲实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宋科龙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两被执行人未按时还欠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惠州市银洲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抵押担保物两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银洲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抵押担保物两处土地。上述土地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转让、抵押,及其它方式进行处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黄金咏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学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