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827号原告:毕某某。被告: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进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