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建杉与王兆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杉,王兆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郑建杉。被告:王兆德。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建杉诉被告王兆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汪肖宁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于2013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开庭审理前,原告郑建杉认为实际借款人胡昌春已外出,无确切通讯地址,不能到庭印证借款事实发生,由此直接诉请被告王兆德承担保证清偿债务不妥。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兆德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建杉撤回对被告王兆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1126.5元,由原告郑建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宇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