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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贺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400号原告董某某,男。被告贺某某,男。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贺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代钟独任审理,于同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贺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2012年8月份,被告贺某某让我找几个人粉刷其所承包的某宾馆内外墙涂料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应付给我工资款54218元,已付21000元,下余33218元,经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支付。现要求被告贺某某付清我的劳动报酬33218元。被告贺某某辩称,欠原告工钱不错,但数字未定,等甲方验收后,算出多少平方再给钱。原告董某某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贺某某所出具的紫金山宾馆内外墙涂料粉刷总结,证明被告贺某某剩余未支付现金总额为33218元。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12年8月份,被告贺某某承包某宾馆内外墙涂料粉刷工程,让原告董某某找人负责实际粉刷。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动报酬33218元。本院认为,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董某某劳动报酬33218元,由双方的结算清单为据。原告要求支付,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待发包甲方验收后,再付款,因原、被告双方未作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判决前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某某劳动报酬33218元。本案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贺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代 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