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孔令省与李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省,李效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28号原告:孔令省,农民。被告:李效建,职工。原告孔令省诉被告李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令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效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令省起诉称,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被告李效建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还清。被告以楼房一处向原告作为还款担保。以上事实有借据和楼房买卖协议为证。被告李效建至今未向原告孔令省偿还借款。请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李效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被告李效建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还清。被告以楼房一处向原告作为还款担保。该楼房未办理房权证。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李效建对该笔借款向原告出具的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李效建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李效建偿还原告孔令省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效建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付相应的数额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峰审 判 员  张 苑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