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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民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体文、周绍平与四川南充川北平安拆除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体文,四川南充川北平安拆除有限公司,周绍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体文(又名徐水林),男,生于1968年9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裕民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南充川北平安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秦治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绍平,男,生于1954年3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华蓥市。徐体文、周绍平与四川南充川北平安拆除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徐体文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2)华蓥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华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向上诉人徐体文的代理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3年3月15日,本院向徐体文本人住所地发出《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75元。但至今徐体文及其代理人也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体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祖明审 判 员  罗乔军代理审判员  安建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