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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催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越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龚云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民催字第102号申请人:无锡市越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云良。申请人无锡市越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20465744,出票日期为2012年10月22日,出票人为绍兴县顶峰镜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轻纺城支行,收款人为佛山市顺德区欧姆玻璃机械有限公司,背书人﹤前手﹥为无锡市合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12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4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越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越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 峰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