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赵立花与张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花,张运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赵立花,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运洪,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保安,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赵立花与被告张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立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运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立花诉称:2009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给原告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运洪未答辩,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8日,被告张运洪借原告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借现金叁仟元整¥3000元。被告张运洪在本院的调查笔录中称其曾帮原告赵立花和其丈夫王亮干活,原告还欠了被告工钱600元,原告对此认可,并同意从借款中扣除。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本院对被告张运洪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且经本院开庭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张运洪向原告赵立花借款3000元,被告张运洪认可,且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原告还欠其工钱600元,原告对此没有异议且同意从借款中扣除,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故,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运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立花借款2400元。二、驳回原告赵立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运洪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美 灵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萍存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