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蒙民一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红与被告王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红,王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0545号原告王利红,女,汉族,1985年3月20日生,住阜南县。被告王林,男,汉族,1985年5月26日生,住蒙城县。原告王利红与被告王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利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利红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并同居,2012年2月14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于2013年2月6日在娘家生育一女孩,原告在生孩子时多次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不管不问。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打架,把原告的眼部打青紫、嘴唇打肿。2012年1月30日晚上,在原告怀孕9个多月身孕要临产时,为琐事再次遭到被告的辱骂和殴打。加之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极度不负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身体上、精神上带来严重的伤害,无法共同继续生活,现原告坚持离婚。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婚姻自由权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举证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婴儿监护责任签字单。证明原告于2013年2月6日生育一女儿。4、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打伤过原告。被告王林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核,对原告举证1、2、3予以确认,具有证明力。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相识后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2月6日生育一女名小俊。原告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利红要求离婚,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应证据,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利红与被告王林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