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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幼苗与郑小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幼苗,郑小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张幼苗,农民。被执行人:郑小吉,农民。张幼苗与郑小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郑小吉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张幼苗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小吉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幼苗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0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