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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315号原告郭某,邯郸市高开区北陈庄村。被告王某,邯郸县代召乡东张策前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张大为代理审判员  宁 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