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315号原告郭某,邯郸市高开区北陈庄村。被告王某,邯郸县代召乡东张策前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张大为代理审判员 宁 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