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黄钧福与四川省机械进出口公司、成都利诺机械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钧福,四川省机械进出口公司,成都利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川民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钧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王砾,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强,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成都利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黄钧福。上诉人黄钧福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原审被告成都利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诺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钧福,被上诉人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砾、刘强,原审被告利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钧福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涉案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情况。2007年3月,机械公司与成都驰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微公司)签订《企业网站建设开发合同》,由驰微公司为机械公司建设企业网站,合同金额为4000元。合同约定网站后期费用为服务器空间费用200元/200M(企业100型)年+域名费用65元/年(使用由驰微公司提供的域名的前提下)。合同附件中明确,第一年驰微公司赠送机械公司国际顶级域名一个。2007年3月19日,机械公司向驰微公司支付合同款2000元,驰微公司于3月21日向机械公司出具了发票(发票号码为00633313)。在该发票上有黄钧福书写的“网站已确认无问题”的字样及黄钧福的签字。2007年6月26日,机械公司向驰微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2000元,驰微公司向机械公司出具了发票(发票号码为00865240)。在该发票上有黄钧福书写的“网站已确认无问题”的字样及黄钧福的签字。2007年3月21日,驰微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域名,并将涉案域名赠送给机械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单显示:备案/许可证号为蜀I**备07008549号-1,审核通过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主办单位名称为机械公司,网站名称为MightyPowerTransmission,网站首页网址为www.scmighty.com等。2008年3月24日,机械公司向驰微公司支付2008年的网站后期费用275元,其中包括涉案域名续费75元、空间费200元。驰微公司向机械公司出具了发票(发票号码为06971141)。该发票上写有“scmighty.com续费一年、企业100型续1年”的字样。2009年3月24日,利诺公司向成都百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都公司)支付2009年涉案域名续费款75元。2010年2月8日,黄钧福向机械公司报销了2009年的部门网站维护费300元,报销发票(发票号码为01734331)由成都市贝格视觉传媒广告工作室出具。2010年3月21日,涉案域名到期。因机械公司未在涉案域名到期后45日的自动续费期内缴纳2010年的域名运行费用,涉案域名被注销。2010年5月28日,利诺公司向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维数码公司)申请注册了涉案域名,于当日支付了域名费用275元,并要求西维数码公司出具了抬头为机械公司的发票,西维数码公司以挂号信的方式将该发票寄给利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华利。2010年6月7日,黄钧福向机械公司报销了2010年的网络服务费275元,报销发票(发票号码为01002092)由西维数码公司出具。涉案域名现在利诺公司名下,并由利诺公司使用。点击www.scmighty.com,页面出现“Notice:We,SichuanMightyPowerTrans.haverenamedasChengduLenoMachineryCo.,Ltd.AlloftheaffairsofSichuanMightyPowerTrans.willbeoperatedthroughChengduLenoMachineryCo.,Ltd.Ifthereisanyone/anycompanystillusingthenameofSichuanMightyPowerTrans.Whoispseudo/impostor!Pleasekindlybenotice.”(通知:我方,机械公司现已更名为利诺公司。机械公司的所有业务和事务将通过利诺公司运营和处理。若有任何人或者任何公司使用机械公司之名,该人或该公司为冒名顶替者!敬请注意。)上述notice出现后,网页转入网址为:http://www.cdleno.com/main.asp页面。该页面显示的内容为利诺公司的英文简介。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2)川律公证内民字第12612号公证书。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黄钧福分别于2007年1月1日、11月1日、2008年2月29日与机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外销员岗位工作,双方还约定机械公司可在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黄钧福布置临时性的工作。2010年12月底,黄钧福与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黄钧福与利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华利为夫妻关系。机械公司分别于2007年3月7日和3月28日取得第4285779号、第4285780号“mignty迈特”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分别为第6类和第7类。机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进出口(含技术进出口)业务,兼营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配件,仪表,仪器,农、林、牧、渔业机械,交电,汽车零部件,摩托车及配件。利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机械及配件、五金交电、机床附件、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汽车零部件、摩托车及配件、进出口业务等。驰微公司现企业名称为成都百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聘用协议书》、《聘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企业网站建设开发合同》、《网站建设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单、《付款申请》及发票、涉案域名注册资料、公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机械公司认为,黄钧福利用职务便利,恶意侵占机械公司的域名,侵害了机械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利诺公司将涉案域名过户给机械公司;2.黄钧福与利诺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域名,连带赔偿机械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原审法院认为,域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之一,域名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机械公司与驰微公司签订的《企业网站建设开发合同》、机械公司支付的合同款发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单、驰微公司关于涉案域名相关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能够证明驰微公司为机械公司建设企业网站,并在第一年赠送机械公司国际顶级域名一个的事实。合同中虽没有明确赠送的具体域名,但根据合同约定,机械公司在网站后期需要每年交纳服务器空间费用以及在使用驰微公司提供的域名前提下每年交纳域名费用。2008年3月24日,机械公司向驰微公司支付了275元的费用,驰微公司给机械公司出具的发票上注明了“scmighty.com续费一年、企业100型续1年”的字样。由此可知,机械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了驰微公司赠送的域名,且该域名就是涉案域名。驰微公司为机械公司建设企业网站,机械公司使用驰微公司赠送的域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符合常理,机械公司不存在使用黄钧福所有的域名的必要。另一方面,机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将涉案域名作为公司网站域名,并进行了实际使用。在黄钧福未举示相关证据来证实涉案域名是其于2007年注册并提供给机械公司使用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域名原有的相关权益由机械公司享有。关于利诺公司是否善意注册并使用涉案域名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虽然黄钧福在与机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体现的职务为外销员,但在劳动合同中也约定了机械公司可以安排黄钧福进行临时性工作。从黄钧福在机械公司支付合同款发票上签字确认以及两次报销涉案域名费用的行为来看,黄钧福在负责管理涉案域名续费的工作。黄钧福在机械公司任职期间,应当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然而,在2009年3月24日,涉案域名尚在有效期内,利诺公司便以自己的名义给涉案域名续费,黄钧福作为利诺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华利的丈夫,明知此情况,却隐瞒相关事实,并向机械公司报销了此笔费用。2010年3月21日,涉案域名到期,在涉案域名到期后45日的自动续费期内,因黄钧福未继续交纳涉案域名费用,导致涉案域名失效。2010年5月28日,利诺公司将涉案域名注册,但却要求西维数码公司出具抬头为机械公司的发票。黄钧福在明知的情况下,依然隐瞒此情况,并又向机械公司报销了此笔费用。可见,黄钧福与利诺公司是有计划性地将涉案域名注册到利诺公司名下,而非黄钧福所述的因忘记续费才导致涉案域名失效,利诺公司注册涉案域名的行为不具有善意。另一方面,利诺公司与机械公司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其在使用涉案域名时,在其网站上称机械公司已经变更为利诺公司,机械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其承接的行为,也说明了利诺公司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其行为侵犯了机械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审法院认为,黄钧福与利诺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二者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机械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利诺公司不能因其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取得涉案域名的所有权。综上,原审法院对机械公司主张利诺公司将涉案域名过户给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机械公司主张黄钧福及利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关于机械公司主张黄钧福、利诺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域名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域名过户后,使用权自然归属于机械公司,因已支持了机械公司主张将涉案域名过户到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故不再对机械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另行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成都利诺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域名scmighty.com过户给四川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二、驳回四川省机械进出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四川省机械进出口公司负担200元,黄钧福、成都利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宣判后,黄钧福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黄钧福上诉的主要理由为:机械公司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机械公司曾一直持续合法地拥有涉案域名;2.黄钧福的工作是负责公司网站建设、域名申请和后期维护、续费等工作;3.黄钧福故意使涉案域名失效,且与利诺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并且,原审判决对关键证据的英文意思进行错误理解和翻译,对证据的证明力做主观扩大和无效推定,并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黄钧福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机械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机械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黄钧福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在二审诉讼的举证期限内,黄钧福向本院提交了2份证据:1.百都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向利诺公司出具的发票(发票号码为00006826)。该发票上写有“空间-域名费”,金额为275元。该证据拟证明利诺公司于2009年向百都公司缴纳了涉案域名的使用费,该域名并非机械公司合法拥有。2.工业和信息化部ICP/C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单。该查询单显示:备案/许可证号为蜀I**备10008888号,审核通过时间为2011年7月13日,主办单位名称为利诺公司,网站负责人姓名为毛华利,网站首页网址为www.cdleno.com、www.scmighty.cn、www.scmighty.net、www.scmighty.com,网站域名为cdleno.com、scmighty.cn、scmighty.net、scmighty.com等。该证据拟证明有多个域名与机械公司注册的“mignty迈特”商标相似,不能因为涉案域名与机械公司注册的商标相似,就认定涉案域名系机械公司所有。机械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有异议。该证据恰好可以证明,机械公司于2009年对涉案域名进行了续费,但黄钧福却开具了抬头为利诺公司的发票。由此可知,从2009年开始,黄钧福就对涉案域名有恶意。对证据2的关联性有异议。利诺公司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无异议。本院认为,机械公司与利诺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但证据1仅能证明2009年3月25日,利诺公司用其名义缴纳了涉案域名的使用费,不能证明利诺公司享有该域名的所有权;证据2仅能证明有多个域名与机械公司注册的“mignty迈特”商标相似,不能证明在2010年3月之前,机械公司不享有涉案域名的所有权。综上,黄钧福提交的两份证据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在二审诉讼的举证期限内,机械公司、利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除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外,另查明:百都公司出具的《关于scmighty.com域名及相关情况的说明》载明:“成都百都科技有限公司在2008年2月正式注册成立,之前由成都驰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2007年3月21日,成都驰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为四川省机械进出口公司申请注册域名scmighty.com”。百都公司的财务查询表载明,2007年3月21日,驰微公司为注册涉案域名scmighty.com支出了65元。机械公司的《网站建设申请》上有黄钧福的署名,署名时间为2007年3月16日。在向驰微公司支付空间费及域名费用的《付款申请》上有黄钧福的署名,署名时间为2008年3月24日。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诉讼涉及的主要争议问题是:1.2010年3月前,机械公司是否享有并使用涉案域名?2.利诺公司是否是善意注册并使用涉案域名?一、关于2010年3月前,机械公司是否享有并使用涉案域名的问题。本院认为,机械公司与驰微公司签订的《企业网站建设开发合同》、机械公司向驰微公司支付网站建设费的发票、百都公司出具的《关于scmighty.com域名及相关情况的说明》、百都公司的财务查询表、驰微公司为机械公司出具的域名续费发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机械公司与驰微公司签订的《企业网站建设开发合同》已实际履行,驰微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07年3月21日注册了涉案域名scmighty.com,并将该域名赠送给机械公司使用。之后,机械公司对该域名进行了使用和续费,机械公司享有涉案域名的所有权,故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域名原有的相关权益由机械公司享有并无不当。黄钧福主张机械公司在2010年3月前不享有涉案域名的所有权,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利诺公司是否是善意注册并使用涉案域名的问题。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黄钧福系机械公司的员工。黄钧福在上诉状中陈述,2007年3月,其进入机械公司工作后不久,便建议公司制作一个宣传传动件产品的网站。结合黄钧福在《网站建设申请》上署名、黄钧福在驰微公司向机械公司出具的网站建设发票上注明“网站已确认无问题”并签名、黄钧福在向驰微公司支付空间费及域名费用的《付款申请》上署名、黄钧福向机械公司报销部门网站维护费、网络服务费等事实,能够认定黄钧福在机械公司工作期间,负责机械公司网站的管理及涉案域名的续费等工作。黄钧福作为涉案域名的管理人员,理应勤勉尽责,忠于公司并履行自己的管理义务,但黄钧福却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为涉案域名续费,导致涉案域名因未按期续费而被注销。该域名被注销后,黄钧福亦未将该情况及时告知机械公司。涉案域名被注销后不久,利诺公司即注册了该域名。黄钧福与利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华利系夫妻,利诺公司与机械公司的经营范围大致相同,属于同业竞争关系。2010年6月,利诺公司向西维数码公司申请开具了抬头为机械公司的网络服务费发票,并邮寄给利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华利。黄钧福在明知涉案域名已被利诺公司注册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西维数码公司开具的发票向机械公司报销了275元的网络服务费,使机械公司误认为涉案域名已续费成功。由此可见,黄钧福系与利诺公司恶意串通,在涉案域名被注销后,即由利诺公司注册了涉案域名,并向机械公司隐瞒了这一事实。因此,利诺公司注册涉案域名并非善意。(2012)川律公证内民字第12612号公证书证明,进入涉案域名所指向的网站www.scmighty.com,网站页面出现英文通知,称“SichuanMightypowerTrans.”现已更名为利诺公司,“SichuanMightypowerTrans.”的所有业务将由利诺公司处理,随后网页转入利诺公司主办的网站。黄钧福主张成都市优译翻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该英文通知中“SichuanMightyPowerTrans.”翻译为“四川省机械进出口公司”错误。本院认为,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单显示,2007年8月31日审核时,涉案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的网址为www.scmighty.com,主办单位为“四川省机械进出口公司”,网站名称为“MightyPowerTransmission”。可见,“MightyPowerTransmission”是机械公司主办的网站名称。虽然成都市优译翻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SichuanMightyPowerTrans.”直接翻译为“四川省机械进出口公司”欠妥,但利诺公司利用涉案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发布通知,称机械公司所主办网站的业务由利诺公司承接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机械公司与利诺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机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由于利诺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故原审法院认定利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机械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判决利诺公司将涉案域名过户给机械公司,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黄钧福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黄钧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刘巧英代理审判员 韦丽婧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