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鹰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与杨合、杨爱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杨合,杨爱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志军,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田瑞平,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告杨合被告杨爱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杨合、杨爱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8.00元,减半收取3659.00元,由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承担。审判员 佘以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