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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继英与安家锋、黄士辉、襄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英,安家锋,黄士辉,襄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10号原告张继英。委托代理人邱天富。系张继英之子。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家锋。被告黄士辉。被告襄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环北路(国邦物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28号。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继英诉被告安家锋、黄士辉、襄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继英于2013年4月22日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继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本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力力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