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白某某,女,生于1972年12月8日,汉族,陕西南郑人。被告邹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2日,汉族,陕西南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因顾念组建家庭不易以及婚生子尚且年幼,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愿意再给被告邹某某一次机会。原告白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雅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叶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