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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20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曾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杰,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镇岩泉村姚家组。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庭执行的被执行人曾杰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罚金刑一案,本庭已于2013年4月22日将本案(2013)海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罚金20000元划转至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海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辉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