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司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传宏人民陪审员 徐世明人民陪审员 周光耀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