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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司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传宏人民陪审员  徐世明人民陪审员  周光耀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