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姜云朋与被告刁美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云朋,刁美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姜云朋。被告刁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云朋与被告刁美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云朋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云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姜云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