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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姜云朋与被告刁美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云朋,刁美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姜云朋。被告刁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云朋与被告刁美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云朋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云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姜云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