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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10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嘉宝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嘉宝实业有限公司,刘伟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082-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嘉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豪城馨庭居A栋兰馨阁0903号。法定代表人李英兰。被执行人刘伟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嘉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成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伟成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伟成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2342.31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 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