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王泽美与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青片乡人民政府、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青片乡尚武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补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美,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青片乡人民政府,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青片乡尚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北行初字第2号原告王泽美,女,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青片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何昌益,系该乡乡长。被告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青片乡尚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乔治,系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美诉被告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青片乡人民政府、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青片乡尚武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补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王泽美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美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青片乡人民政府、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青片乡尚武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泽美负担。审 判 长 吴永莉人民陪审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红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