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倪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2)3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转换审理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陈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倪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的轿车,从乐清市虹桥镇南岳沙港头开往该镇雅园大酒店方向。途经乐清市虹桥镇黎明西路地段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乐清市公安局理化检验,被告人倪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6mg/100ml。另查明,2013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倪某协助公安机关在乐清市虹桥镇综合市场二楼抓获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黄鹏鹏。现黄鹏鹏已经被依法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证人赵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视频光盘、立功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倪某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倪某的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倪某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利民人民陪审员 蒋宙宙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淑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