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4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祁奇与王洪前、周洪云、汪艇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奇,王洪前,周洪云,汪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487-1号原告祁奇。委托代理人王金顺,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前。被告周洪云。第三人汪艇。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奇与被告王洪前、周洪云、第三人汪艇买卖合同一案,原告祁奇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第三人汪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奇撤回对第三人汪艇的起诉。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