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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孔令青、杨明英等与艾园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青,杨明英,刘襄东,孔某甲,孔某乙,艾园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孔令青,男,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身份证号码:×××0633。系死者孔华的父亲。原告杨明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0640。系死者孔华的母亲。原告刘襄东,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823。系死者孔华的妻子。原告孔某甲。原告孔某乙。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志聪,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园芽,男,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身份证号码:×××7119。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阮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青、杨明英、刘襄东、孔某甲、孔某乙诉被告艾园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青、杨明英、刘襄东、孔某甲、孔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950元(已交纳)。审 判 长  温觉忠审 判 员  石汉中人民陪审员  温燕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明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