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侯雄与被告刘宝成、刘成双、吴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雄,刘宝成,刘成双,吴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432号原告侯雄,男,生于1982年9月2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上郡路华宇小区。被告刘宝成,男,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肤施路松树林隔壁。被告刘成双,男,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上郡路顺达驾校附近。被告吴继成,男,生于1963年,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肤施路华宇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雄与被告刘宝成、刘成双、吴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雄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侯雄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