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镇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镇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桑建祥,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