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党睦镇杜杨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党睦镇白庙村*组,农民。杜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2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应履行案款100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35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某一次性给付杜某某人民币6550元(含执行费50元)。剩余3800元折抵张某某嫁妆款,双方当事人现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同法民一终字第0025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兴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