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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未刑初字第00287号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28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2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同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秦访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某、田某某原系西安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同事。2011年12月22日早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位于本市未央区草滩农场部小区17号楼3单元1楼西户周某某、田某某的宿舍,借用田某某的笔记本电脑在此上网,同时索要了周某某笔记本电脑的开机密码。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借故支走周某某的室友李欢,后趁无人之机,将周某某、田某某二人的笔记本电脑盗走逃离现场。被害人周某某、田某某下班后发现笔记本电脑被盗,随即报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中一台笔记本电脑销赃,所得赃款1000元已挥霍;另一台笔记本电脑被遗失。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两台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3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唯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3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张 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爱芳 关注公众号“”